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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一部刑诉〔2020〕4287号 

被告人何某某,女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02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住顺庆区**路**号**幢**单元**号。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14年8月、2018年4月被行政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分别于2019年9月19日、2020年8月14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8日21时许,侦查民警在南充市顺庆区环峰路某小区先后将吸毒人员梁某某、何某某、李某某、冯某某等人抓获,查明被告人何某某自2019年2月以来,多次容留吸毒人员梁某某、李某某、冯某某等人在其位于南充市顺庆区长寿路29号1幢2单元3楼1号的家中吸食毒品冰毒。

具体事实如下:

2019年2月的一天容留梁某某、李某某、冉某某在其家吸毒一次,2019年8月的一天在其家里容留李某某、梁某某、冉某某吸毒一次,2019年9月的一天在其家里容留李某某、梁某某、冉某某吸毒一次,2019年9月12日在其家里容留李某某、梁某某、冉某某吸毒,2019年9月13日、14日在其家里容留梁某某吸毒,2019年9月15日在其家里容留梁某某、冉某某在其家里吸毒,2019年9月17日容留冯某某在其家里吸毒一次。2019年9月19日,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对何某某刑事拘留,因何某某有肺结核疾病,所以改为监视居住,在监视居住期间,何某某未经允许擅自离开监视居住地。

2019年9月19日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认定被告人何某某吸毒成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陈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坦白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英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3778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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