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外检诉刑诉〔2019〕611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22000********,汉族,专科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路**号**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街**号**单元**室)。2019年10月26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经本院以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侦查终结,经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被告人何某某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小区**栋**号房间内,容留陈某某、董某某、吕某某(均另案处理)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经侦查,被告人何某某于2019年10月12日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吸毒检测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收款纪录等;
2. 证人陈某某、董某某、吕某某、刘某某等人证言;
3. 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孟某某对何某某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甄翔宇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具体包括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场所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需要出庭的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需要保护的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4.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5.被害人(单位)附带民事诉讼情况。
6.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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