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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邻检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31993********,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邻水县**乡**村**组**号,住四川省邻水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小区。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邻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邻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邻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邻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28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何某某在其位于邻水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房屋卧室内,容留吸毒人员张某某、王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2.2019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何某某在其位于邻水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房屋卧室内,容留吸毒人员张某某、王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3.2019年7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何某某在其位于邻水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房屋卧室内,容留吸毒人员张某某、黎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4.2019年8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何某某在其位于邻水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房屋卧室内,容留吸毒人员张某某、张伟、黎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2019年9月11日9时许,邻水县公安局民警来到邻水县城北镇**煤矿厂传唤被告人何某某,因被告人何某某未在厂里,民警遂告知煤矿厂管理人员如果何某某来到煤矿厂就及时联系公安机关。当日下午,煤矿厂管理人员打电话给民警称何某某现在厂里并且自己已经告知被告人何某某公安机关在找他,被告人何某某遂在煤矿厂等待邻水县公安局民警,随后民警持传唤证将其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王某某、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建

2020年2月22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在邻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起诉书8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情况说明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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