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下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2021977********,汉族,高中文化,系济南市**出租车公司出租车司机,户籍所在地济南市莱芜区牛泉镇**村**街**号,现暂住山东省济南市**新村**号楼**单元**室。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并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15日再次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何某某自2019年3月至2019年9月间,多次在济南市市中区**庄**号**室、济南市市中区**新村**号楼**单元**室其居住的房屋内容留吸毒人员吕某某(男,29岁,已强制隔离戒毒)、尹某某(男,35岁,已强制隔离戒毒)、方某某(男,36岁,已行政拘留)等人吸食毒品冰毒。现已查实案件3起。
1、2019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何某某在济南市市中区**庄**号**室的家中,容留吕某某、尹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2、2019年5月21日晚至22日上午,被告人何某某在济南市市中区**庄**号**室的家中,容留吕某某、尹某某多次吸食毒品冰毒。
3、2019年9月4日晚至9月5日上午,被告人何某某在济南市市中区**新村**号楼**单元**室的家中,先后容留尹某某、方某某等人吸食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提供场所供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蕾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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