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检一部刑诉〔2020〕Z26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624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住广东省河源市和平县**镇**村委会**村**号。此前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吸食毒品,于2020年4月25日被和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6日被和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晚上20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通过电话联系预定了和平县**镇**酒店**的**号包厢。随后,被告人何某某在该包厢内,容留陈某某、黄某某、李某某、黄某甲、黎某某、何某甲、朱某某、黄某乙等8人吸食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和“开心水”。当晚,被告人何某某支付了该包厢消费人民币900元。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和陈某某、黄某某、李某某、黄某甲、黎某某、何某甲、朱某某、黄某乙等9人在该包厢内被和平县公安局民警抓获。经检测,从被告人何某某和陈某某、黄某某、黎某某处提取新鲜尿液呈甲基安非他明(俗称冰毒)、氯胺酮阳性反应,从黄某甲、何某甲、朱某某处提取新鲜尿液呈氯胺酮阳性反应。经鉴定,从李某某处提取的头发中检出氯胺酮成分;从黄某乙处提取的头发中检出氯胺酮、MDMA(摇头丸)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10元面额人民币2张、白色塑料吸管1根(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党员简要信息、说明、归案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扣押决定书和扣押清单;
3.证人陈某某、黄某某、李某某、黄某甲、黎某某、何某甲、朱某某、黄某乙、黄某丙、陈某甲、王某某、朱某甲、王某甲、吴某某和黄某丁的证言;
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和扣押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严维新
2020年8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羁押于和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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