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一部刑诉〔2020〕Z193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40822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廉江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逮捕,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至6月1日间,被告人何某某在其位于廉江市**镇**村**号的家中,三次容留王某某吸食毒品海洛因,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扣押吸毒工具一批。经现场检测,被告人何某某及王某某的尿液均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物证;户籍资料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泽文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移送公安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值班律师资格证复印件壹份。
5、《量刑建议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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