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底,被告人何某某在租住处宝安区沙井街道**巷**号***房休息时,吸毒人员王某某来到何某某住处,在何某某住处吸食完冰毒后离开。2019年12月 2日23时许,何某某在其住处时,王某某带着吸毒人员任某某、吸毒人员蒋某某一起来到何某某住处,随后王某某、任某某、蒋某某在何某某住处制作吸毒工具,吸食完冰毒后离开。2019年12月15日22时,民警在沙井街道**社区将被告人何某某抓获归案。经鉴定,王某某、任某某、蒋某某的头发样本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搜查笔录、王某某等人被行政处罚材料、情况说明等;2.鉴定意见;3.证人王某某、任某某、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多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何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梁凝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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