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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934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2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镇**村**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5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底,被告人何某某在租住处宝安区沙井街道**巷**号***房休息时,吸毒人员王某某来到何某某住处,在何某某住处吸食完冰毒后离开。2019年12月 2日23时许,何某某在其住处时,王某某带着吸毒人员任某某、吸毒人员蒋某某一起来到何某某住处,随后王某某、任某某、蒋某某在何某某住处制作吸毒工具,吸食完冰毒后离开。2019年12月15日22时,民警在沙井街道**社区将被告人何某某抓获归案。经鉴定,王某某、任某某、蒋某某的头发样本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搜查笔录、王某某等人被行政处罚材料、情况说明等;2.鉴定意见;3.证人王某某、任某某、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多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何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凝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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