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资检公诉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811980********,汉族,初中肄业文化,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湖南省资兴市**镇**村**组。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14日被资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经我院批准,于同日被资兴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资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8日,被告人何某某陪同陈某甲、熊某甲等人在其家里(东江镇星红村乌二组)二楼客厅打牌,有人提议购买毒品吸食,何某某同意了。熊某甲、“曹某某”等人便出门花500元钱买来冰毒和麻古,然后何某某和熊某甲、“曹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熊某乙”、王某某、陈某丙、黄某某等9人在何某某家中二楼客厅采取烫吸的方式先后将购买的毒品吸食完毕。
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于2020年2月13日被资兴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报警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检测报告、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陈某丙、熊某甲等人证言;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指认、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一次容留多人在其住房内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五千元以下罚金,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资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跃生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羁押于资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活页二页,附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