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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容留他人吸毒)(公开版)_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公诉刑诉〔2019〕118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1197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住**镇**村**街**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5月27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6日20时30分许,方某甲(另案处理)与方某乙(另案处理)、熊某某(另案处理)共同出资,由方某乙联系出售冰毒的人后,与方某甲一起去购买了二包冰毒。之后,由方某甲联系被告人何某某,方某甲、方某乙与熊某某到何某某在金东区孝顺镇叶家村茂之街50号吸食冰毒。四人以烫吸的方式轮流吸食,后方某甲提前离开。之后,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将仍在何某某家中的熊某某、方某乙、何某某抓获,经现场检测,三人均对冰毒呈阳性。

2018年5月27日,被告人何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方某乙、熊某某、方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容留三人在家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远望

2019年1月29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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