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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容留卖淫案)(公开版)_连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一部刑诉〔2020〕Z83号

     被告人何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5241966********,汉族,小学,广东省连平县,住连平县******2020年5月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逮捕

本案由连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4月20日,被告人何某某容留谢某某、吴某某等人在其位于连平县**镇**店内实施卖淫行为,收取卖淫女台费一次30元或50元,在容留卖淫期间共从中获利1000多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

2证人谢某某、刘某某、吴某某、廖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辨认笔录;

5微信账单及红包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提供场所容留二人以上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何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秀娟

检察官助理:江学诗

2020年8月17

                                     

附件: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连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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