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嘉检刑诉〔2021〕19号
被告人何某某,女,194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11948********,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镇**路**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何某某在其经营的位于南充市嘉陵区龙蟠镇龙兴路场垭口的茶馆内,容留李某某、涂某某、王某某、胡某某等四名妇女从事卖淫活动,并按照每完成一次性交易抽取人民币五元的标准进行提成。2020年10月13日上午9时许,龙蟠派出所民警在对该茶馆例行检查中,发现该茶馆内有人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现场挡获卖淫女李某某、涂某某、王某某三人和嫖娼人员陈某某等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成业
2021年1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680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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