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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容留卖淫案)_旬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旬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旬检公诉刑诉〔2019〕167号

被告人家亮,男,1985年****日出生,陕西省旬阳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9198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旬阳县*****因殴打他人于2018年10月10日被旬阳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本次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5月3日被旬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旬阳县检察院批准,后于年6月7日被逮捕。

本案由旬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何家亮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被告人何家亮在租赁张某某位于旬阳县城区某某小区“腾达宾馆”后门附近的房屋内经营足浴按摩店。2018年6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何家亮容留卖淫女张某某、罗某某、王某甲、袁某某、张某某在店内或者外出从事卖淫活动。该期间,被告人何家亮为卖淫女提供食宿,并按照四六比例参与嫖资分成。2019年4月19日15时许,旬阳县公安局民警将何家亮店内正在从事卖淫嫖娼活动的罗某某、肖某某查获,并将被告人何家亮抓获归案。2019年4月20日,旬阳县公安局以何家亮介绍、容留他人卖淫处以行政拘留13日,并处罚款1900元,并于当日对何家亮实施行政拘留。2019年5月3日,旬阳县公安局以涉嫌容留卖淫罪对何家亮决定刑事拘留。另查明,被告人何家亮容留他人卖淫共非法获利约10万元。

认定上述案件事实的证据:1.有接触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手机微信截图、案件现场照片、微信转账交易记录等书证;2.有证人罗某某肖某某、张某某、王某甲、张某某、黄某甲、李某甲、黄某乙、姜某某、王某乙、吴某某、黄某丙、刘某某、刘某某、李某乙、李某丙证言;3.有被告人何家亮的供述与辩解;4.有现场检查、辨认笔录;5.有扣押的避孕套等物证;6.有查获现场的视频录像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家亮容留他人进行卖淫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旬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宏斌

2019年1128

附:

    1.被告人何家亮现羁押在旬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电子卷宗1册,光盘28张。

3.换押证1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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