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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容留卖淫案)_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拱检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何某某,女,土家族,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2271986********,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德江县**街道**村**。因本案于2019年2月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何某某通过预定杭州市拱墅区中天西城纪公寓房间的方式,容留卖淫女与嫖客在其所定的房间内发生性关系。具体事实如下:

1月15日,被告人何某某通过网络预定杭州市拱墅区中天西城纪4幢1020室,容留路某某和余某某在该房间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1月17日,被告人何某某通过网络预定杭州市拱墅区中天西城1幢1405室,容留嵇艳和汪某某在该房间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同年2月1日,民警至本市滨江区浙商大酒店将被告人何某某抓获,查获并扣押其手机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扣押及发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嵇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素 

2020428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

2.案卷材料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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