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宜检刑检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何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31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出生地江西省泸溪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泸溪县张佳坊乡杂溪村沙河**号,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镇全友宾馆旁。因涉嫌容留卖淫罪,2020年6月19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1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宜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份以来,何某某在宜章县**镇全友宾馆旁租赁一间两层楼的门面开设按摩店,期间,容留彭某某、谢某某、赖某某、胡某某四名妇女在其店内从事卖淫行为。何某某负责卖淫女的日常吃住及提供卖淫场所、以及介绍和招揽客人嫖娼并与嫖客谈价,何某某每次从中抽取卖淫女每次卖淫所得10元-30元不等。2020年6月18日,彭某某、谢某某、赖某某、胡某某在店内从事卖淫行为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信息、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何某某与赖某某、胡某某、谢某某、彭某某微信截图及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房屋租赁合同等;
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赖某某、谢某某、彭某某、李某某、宋某某的证言;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勘验、辨认笔录:宜章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组织多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国良
检察官助理:段有连
2020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郴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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