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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容留卖淫案)_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1〕14号

被告人何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案发时开店经商,现工作单位为衡阳市市政府对面的**足浴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湖南省衡阳县**镇**村,卖淫,于2015年10月15日被耒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衡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法律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下旬至2020年4月20日(被查处之日),**镇**足浴按摩店老板何某某在其店内容留卖淫女文某甲、文某乙多次卖淫,何某某为卖淫女提供卖淫的场所、避孕套、床铺、卫生纸、饮食等便利,其每次获得报酬50元。被告人何某某因容留卖淫非法获利1万余元。2020 年4 月24日,何某某退缴非法所得款人民币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何某某个人信息及微信截图等书证;2、证人彭某某、宁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多次为两名失足女提供场所从事卖淫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何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同时结合社区矫正评估结果可考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琳

                                   2021年2月2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联系电话:138734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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