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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案)(公开版)_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越检一部刑诉〔2020〕1076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82200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绍兴市越城区**街道**号**室,住绍兴市越城区**幢**室。因本案于2020年1月2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后于2020年7月21日变更为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月3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8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寻衅滋事

    2019年8月6日,被告人何某某在绍兴市越城区全城动听KTV与人发生争执后心生怒气,为发泄情绪,遂在回家途中脚踹绍兴市越城区山水人家小区1幢1单元电梯门,致电梯门严重凹陷,无法正常使用,涉案财物损失价值为人民币513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等; 

2、证人言某某、敬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

二、聚众斗殴

2019年12月,林某某(另案处理)因琐事与王某某产生纠纷,后听说王某某的男友尉某某(另案处理)要叫人打她替王出头,遂联系尉某某与其约架。2020年1月1日14时许,林某某纠集被告人何某某及许某某、郑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尉某某纠集金某某、黄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到达绍兴市越城区世茂广场星巴克店附近,后被告人何某某及叶某某(另案处理)与金某某、黄某某等人发生斗殴。

    2020年1月1日下午,被告人何某某在绍兴市越城区世贸广场星巴克门口桥洞下被警察抓获,后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2020年7月21日在绍兴市越城区星岛风情酒店322房间被警察抓获。案发后,未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户籍证明等; 

2、证人林某某、郑某某、许某某、王某某、尉某某等人的证言、到案经过; 

3、被告人何某某、非同案共犯叶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无事生非,在公共场所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又为逞强好胜,在公共场所聚众斗殴,且系共同犯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一人犯两罪,应当数罪并罚;其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其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寻衅滋事罪有期徒刑八个月;聚众斗殴罪有期徒刑七个月,合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绍兴市看守所。

2、材料详见清单。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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