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921197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东至县**镇**村村**组**号,住东至县**镇**村村**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2月1日被东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因精神病鉴定停止计算羁押期限至2019年6月24日。2019年7月2日被东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电话告知并书面函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安庆市准备乘出租车返回东至,因身上钱不够支付车费遂用之前购买的医用纱布绑在头上先行伪装,只留下眼睛、鼻孔和嘴巴在外面,然后在天域花园酒店大门口龙眠山南路公交站牌处拦下由王某某驾驶的皖******奇瑞牌出租车,称要包车到东至县香隅镇,两人商定车费260元。何某某上车后坐在王某某后面座位上,在出租车行驶到香隅镇时,何某某又让王某某将出租车继续往香隅化工园方向开,当王某某将车子开到东至县香隅镇金鸡村村口327省道的位置,突然让王某某靠边停车,因当时何某某身上没有钱付车费即用左手扯住王某某左肩膀上的衣服、用右手搭在王某某右肩膀上,大声对王某某说:“不要动、打劫的”,并对王某某说:“你要听我的话,我不会伤害你”。王某某当时十分害怕就说:“我听你的话”,何某某便放开了王某某。接着何某某又对王某某说自己弟弟被安庆市公安局打伤,自己也被打了,现在要报复安庆市公安局,并要王某某给他家里人打电话,让其家里人报警说被人绑架了。王某某因自己妻子有心脏病,担心妻子受惊吓就不肯给家里打电话,说自己可以拨打110电话。之后王某某就用自己的手机先后拨打了110及0566110号码,110电话接通后何某某接过王某某的手机,在电话中向东至县公安局及安庆市公安局称自己绑架了一名出租车司机,让安庆市公安局准备685万元送到东至县官港镇三岔路口,之后安庆市和东至县公安局回拨了几次电话要求何某某不要做过激行为,何某某则将王某某手机关机。接着何某某要王某某将其送到东至县官港镇,王某某因害怕就答应何某某,并且低速开车,当王某某将车子开到了香隅镇**超市门口时说要去商店买烟,何某某答应但要求王某某将车钥匙留下来,后王某某要回车钥匙并返回店内报警,何某某见状迅速从出租车内跑出来逃离现场,之后步行到东至尧渡镇然后搭乘一辆私家车连夜返回泥溪家中。东至县公安局和安庆市公安机关接警后立即启动重大警情响应机制,安庆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指令刑侦、技侦、网安支队开展工作。经合成研判,报警电话机主为王某某,皖******出租车轨迹20时经过东至香隅卡口,20时10分在东至望东大桥一侧。获悉上述情况后,立即提请省厅协调江西省厅、指令池州市局,立即部署皖******车辆查控工作。同时东至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指令刑侦、香隅派出所立即出警,并要求香隅派出所设卡拦截,并联系江西警方设卡拦截。21时34分,安庆市公安局接池州市局反馈,车主已安全摆脱嫌疑人控制,东至县局民警已到达现场。王某某回到家中因经历被何某某以打劫、绑架恐吓惊吓后,几天里精神恍惚,在家不敢出去开出租车。其妻子吴某某有心脏病,对王某某被绑架一事十分害怕,身体不适,在家休息多天,也不敢让王某某晚上出去开出租车,严重影响了王某某及其家人工作和生活。
2019年4月20日,经安徽绿源司法鉴定所鉴定:何某某经诊断无精神病;评定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019年12月5日,何某某向东至县公安局于退车费款260元并由王某某领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东至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受案登记表,王某某、何某某等人的基本信息及详细信息、查询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材料,何某某归案情况说明,池州市公安局接处警综合单及池州市公安局110受理单、安庆市公安局接处警综合单及安庆市公安局110受理单,东至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王某某等人出具的“领条”等;
2.证人金某某、郭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安徽绿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2019)司鉴字第07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6.搜查笔录、搜查照片8张,由何某某在东至县香隅镇同心村村口327省道边等地辨认所作的辨认笔录及辨认现场照片;
7.电子数据:东至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吴磊、吴策对王某某持有的手机内报案记录进行拍照提取制作的提取笔录及拍照提取照片7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为逃避支付车费,在乘坐出租车时以打劫、绑架恐吓出租车驾驶员,并且以绑架出租车司机为由向公安机关索要巨额赎金,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和生活,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何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弟胜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住东至县**镇**村村**组**号。联系电话18792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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