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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69********,汉族,中专文化,居民,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街道**村。 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2月6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7月,被告人何某某和兰陵县**街道**村村委签订了自来水承包协议,负责该村的自来水管理业务。2019年9月,何某某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将村内自来水管道挖坏更换,并每户收取300元改网费。同时给不同意改水交钱的村民断水,造成该村二十余户村民用水困难。至案发时,何某某共收取村民改网费两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玉姣

2020年4月20日

附:

1. 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兰陵县看守所;

2. 侦查卷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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