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鸠检一部刑诉〔2020〕2403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626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均为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某某镇某某村委会某某自然村**号。2019年11月13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行政拘留9日、2020年6月12日因寻衅滋事被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行政拘留1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4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0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法律援助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15日,芜湖市鸠江区某某镇人民政府委托拆迁公司进行拆迁时,不慎将被告人何某某的房屋阳台及彩铝封闭窗损坏,部分墙体开裂。后经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由某某镇人民政府赔偿何某某44656.6元。2018年7月4日,某某镇政府将该笔款项汇入何某某银行账户。此后,被告人何某某以对法院的判决不服为由,先后七次到国家信访局越级上访。2019年5月28日、11月11日两次到中南海周边敏感地区非法上访,均被北京公安机关训诫,并被鸠江公安分局分别行政拘留九日、十四日。但是被告人仍不悔改继续到国家信访局非法上访,严重影响正常社会秩序。
在其非法上访期间,被告人何某某多次要求某某镇政府支付有关上访费用,不支付就不回家,迫使某某镇人民政府支付其无理费用共计人民币9300元。具体为:
1.2019年11月11日,何某某前往国家信访局信访反映其诉求。后于2019年11月12日,某某镇政府工作人员王某乙和房某甲来前往北京对何某某进行劝返,何某某以继续在北京上访为由要挟某某镇人民政府,给某某镇政府施加压力,让某某镇政府给其补偿费5300元人民币,后某某镇政府迫于何某某越级上访的压力同意支付5300元人民币,并由某某镇政府工作人员王某乙通过微信转账5300元人民币至何某某微信账户中。
2.2020年6月12日,何某某前往国家信访局反映其诉求。后某某镇政府工作人员何某丙打电话给何某某,要求何某某回芜,但何某某要求某某镇政府向其支付2000元人民币,否则继续在北京上访,某某镇政府迫于信访维稳压力,同意向何某某支付2000元人民币。2020年7月2日,在某某镇政府的安排下,某某镇政府工作人员何某丙前往何某某家中,向何某某微信转账2000元人民币。
3.2020年8月3日,何某某前往国家信访局反映其诉求,并给某某镇政府工作人员陈某丁打电话,以留在北京上访为由要挟某某镇镇政府,让某某镇政府给其买回芜湖市火车票,并且再次无理由的强行向某某镇政府索要2000元人民币,如果不给就拒绝离开北京市国家信访局。后某某镇政府迫于压力同意支付给何某某2000元人民币,由某某镇政府工作人员张某戊通过微信转账2000元人民币给何某某。后何某某返回芜湖市鸠江区某某镇家中。
2020年8月4日,被告人何某某经公安机关书面传唤到案。到案后,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银行卡流水、微信转账记录、训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判决书、行政赔偿判决书、信访信息登记表、人口信息查询单、鸠江区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文件、某某镇党政办公室文件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丁、何某丙、王某乙、张某戊、施某戌、房某庚的证言;
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提取笔录;
5.视听资料:陈某丁和何某某的通话录音一份;
6.电子数据:微信转款记录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多次非法上访,并以上访为由,迫使某某镇政府支付有关上访费用,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因其曾被行政处罚,可以酌定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睯
检察官助理:陈丽
2020年10月29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羁押在芜湖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起诉书正、副本八份 。
4.量刑建议书八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换押证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