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上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何**,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8319**********,汉族,初中肄业,**区**厂电焊工,群众,户籍所在地:**市**区峡**村**号,现住**区**镇**楼**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年11月29日被**市**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市**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市**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年0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年0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年06月0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年06月03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2020年6月5日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年08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何**酒后在**区**路**楼**处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口角,后殴打被害人吴**、赵**,20**年8月26日经**区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吴**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20**年9月24日赵**的损伤程度构不成轻微伤。20**年12月4日何世伟已对吴**、赵**进行民事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110受理单、接处警登记表、户籍证明、无违法行为记录证明、立案决定书、指认照片、和解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何**、何**、刘**、何**、吴**的证言;3.被害人吴**、赵**的陈述;4.被告人何**的供述和辩解;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何**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检察长:陆一凡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何**现被取保候审;
2.诉讼文书、证据材料2册共128页,电子数据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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