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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寻衅滋事案)_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51991********,白族,初中文化程度,云南省兰坪县人,经商,住兰坪县**镇**路**号**单元**室。2020年7月2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兰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1日,被告人何某某与其同伴杨某某等人在兰坪县金江路“易居宾馆”206房间喝酒闲聊,22时30分许,何某某醉酒后与杨某某发生口角,继而双方相互拉扯起来,在拉扯过程中何某某准备拿房间的垃圾桶打杨某某,杨某某乘机逃离现场。此时,宾馆服务员田某某听到吵闹声后上楼查看,却被何某某抓住胸口按到卫生间墙壁,致使田某某右手肩部脱臼。经兰坪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田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被告人何某某经传唤后主动到案,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归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调解书等;2.证人李某某、杨某某、邓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6.兰坪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醉酒后随意殴打他人,并致1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何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建议对被告人何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和文娟

书记员:杨剑宏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兰坪县**镇**路**号**单元**室,联系电话:17787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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