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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一部刑诉〔2020〕Z1328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3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镇**村**路**号。2010年9月1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东省原增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同年10月28日刑满释放。本案于202072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局刑事拘留,同8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2时许,被告人何某某、何某甲(另案处理)饮酒后乘坐的粤S01****轿车在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敏捷广场停车场出口,撞到被害人吴某某驾驶的前方缴费车辆湘CA****轿车尾部。随后,被告人何某某、何某甲下车与被害人吴某某争吵,跳上粤S01****轿车挑衅,何某某并跳上湘CA****轿车,用脚将其后挡风玻璃踩烂(经认定,损失价格为人民币2413元);其后被告人何某某、何某甲又与被害人吴某某叫来的朱某某等人斗殴(经鉴定,吴某某、朱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何某甲赔偿了被害人并获得其谅解。

2020年7月28日,被告人何某某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资料、价格认定结论书、谅解书等书证;

2.吴某某、朱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

3.叶某某、彭某某等证人证言;

4.被告人何某某和同案人何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伤情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7.现场监控视频、抓捕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客观,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任意损毁他人财物,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忠华

2020年9月28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三册。

3.光盘五张。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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