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一部刑诉〔2020〕Z156号
被告人何某某,绰号牛,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廉江市**镇**街**横巷**号,现住廉江市**镇房管所一楼出租屋,因本案于2020年6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凌晨3时15分许,被害人龙某某、蔡某某二人来到廉江市**镇车站出口的夜宵档口吃夜宵,随后,被告人何某某来到,大家坐在同一张台,被告人何某某提出和被害人龙某某、蔡某某等吸毒,被害人龙某某等人拒绝被告人何某某,之后被告人何某某在吵,接着被告人何某某在宵夜档里拿一把菜刀,趁被害人龙某某、蔡某某不备,将其二人砍伤。经鉴定,被害人蔡某某、龙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无事生非,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小虹
2020年8月25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外;
2.移送本案公安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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