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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寻衅滋事案)_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599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02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镇**村**号。因赌博,于2010年4月1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赌博,于2015年7月28日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四日,并收缴赌资人民币一千一百元;因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25日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本案,于2019年6月30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转监视居住。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左右,被告人何某甲因被害人何某丙的原因与其妻子俞某某离婚。2019年5月31日上午,被告人何某甲驾驶车牌为浙JV****的轿车经过临海市小芝镇包山村路段时,看到何某丙驾驶车牌为浙J3****的轿车往反方向行驶,何某甲即驾驶车辆追逐试图拦截、逼停何某丙车辆多次,最终在小芝镇溪头村牌往小芝中学方向路口将何某丙的车辆逼停。见何某丙趁机倒车准备调头离开时,何某甲即下车捡起路边的石头砸向何某丙车辆的前挡风玻璃,导致何某丙因紧张驾驶车辆冲下路旁的稻田,造成车内乘客何某丙的妻子毛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事故。经鉴定,被害人毛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经估价,何某丙被损坏车辆维修价格为人民币4353元。2020年4月20日,被告人何某甲赔偿被害人何某丙、毛某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2800元并取得谅解。

2019年6月6日,被告人何某甲被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证明、户籍证明、前科信息、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情况说明、价格认定结论书、天网工程视频截图、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证人何某乙的证言及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害人毛某某、何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为发泄情绪,追逐拦截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巧丽

2020年4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甲(1362668****)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卷外材料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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