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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天检一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8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住天门市侨乡经济开发区**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9月23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经天门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天门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1月10日至2月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12月29日至2020年1月1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天门市经济开发区群力社区五组部分土地被政府依法征用,被告人何某甲父亲已全额领取征地款,因该地段暂未施工,被告人何某甲在自家已被征用的土地上建了养鸡棚。

2018年6月20日,天门市侨乡经济开发区群力社区居委会委托某某某等人对群力社区五组已被征用的土地进行平整施工,施工地段包括何某甲家已被征用的土地。当日10时许,被告人何某甲趁施工现场发生冲突之机,借自家养鸡棚被拆除为由,持篾刀来到天门市经济开发区群力居委会一楼办事大厅内,无故将居委会的三台办公电脑砍坏,随后何某甲又返回群力社区五组施工现场,用砖头将被害人某某某的一台推土机的玻璃砸坏。经天门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砸财物共价值人民币3190元。

被告人何某甲主动到天门市公安局侯口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2019年7月,被告人何某甲赔偿被害人某某某人民币68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2019年9月2日,被告人何某甲为群力社区居委会更换了损坏的电脑,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天门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收条、谅解书,领款凭证、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杨某某、方某某、李某某、尹某某、熊某某、何某乙、何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某某某的陈述;4.天门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平红

2020年3月7日

附:

1.被告人何某甲现羁押于天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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