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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19〕383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3日上午,谢某某(另案处理)在白马镇学足村易地搬迁安置工地与被害人张某某发生口角。当天晚上,谢某某与被告人何某某、何某甲(另案处理)、何某乙(另案处理)、“兵粒”(另案处理)、何某丙等人在梁某某家中吃晚饭,吃饭喝酒时何某丙等人嘲笑谢某某一个本地人还被外地人欺负。22时许,谢某某酒后因心存不服,便纠集何某甲、何某乙、何某丙等人到白马镇学足村易地搬迁工人宿舍找张某某讨说法,并引发争执,后谢某某、何某甲、何某乙三人对张某某实施殴打,何某丙在旁边劝,张某某亦还手将何某乙鼻子打伤,后被劝开。几分钟后,被告人何某某与“兵粒”等人赶到现场,“兵粒”对张某某实施殴打,何某某用脚踢张某某,谢某某等人则在旁边助威。经鉴定,张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2019年3月14日上午,被告人何某某主动到涟源市公安局白马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体检表、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视频指认照片、伤情照片及病例资料等书证;2.鉴定文书;3.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4.光盘;5.证人张某甲、谢某某、何某乙、何某丙等人的证言;6.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7.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何某某系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庆林

2019年7月18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涟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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