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0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江西省宁都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宁都县**镇**村**组。2013年4月2日因盗窃罪被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9年8月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1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间,何某乙(另案处理)因土方工程与林某某结怨,2010年5月,被害人周某某做工程土方外运到林某某的倒土场内。2010年5月12日13时许,为报复林某某,何某乙指使毛某乙(另案处理)阻扰被害人周某某的渣土车到林某某的倒土场倒土。毛某乙遂纠集被告人何某甲及毛某丙、朱某某(2人另案处理)、陈某某(在逃)等人赶至该倒土场,持木棍、石块将为周某某运土的十六辆进行拦阻和打砸,而后毛某乙又强行从司机手上将渣土车钥匙抢走。事后,被害人周某某花费被砸渣土车修理费用两万余元。
2019年8月1日,被告人何某甲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等其他证据:被告人身份信息、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同案人的供述;4、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5、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随意拦截他人,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谌健
2020年1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何某甲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三册、证据目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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