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东检二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11990********,汉族,初中文化,天津市**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住天津市河东区**里**号楼**栋**号。2007年5月30日因犯抢劫罪被天津市大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8年1月1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8年5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4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天津市河东区真理道临营西里7号楼底商美素锅巴菜店,向被害人李某甲无故索借现金人民币30元,被李某甲拒绝,何某某遂持菜刀将李某甲头面部及右耳划伤。经天津市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李某甲面部软组织创,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右耳廓创,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经被害人报警,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14日将被告人何某某抓获归案,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照片等物证;
2.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伤情鉴定等鉴定意见;
7.案发经过录像、出警记录仪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伟
检察官助理:袁庆丽
2020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羁押于天津市河东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补充材料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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