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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669号

被告何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71998********,彝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广南县,住**镇**村民委**小组**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3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5日0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本市**镇**村**家具厂宿舍内,通过网络招嫖联系到一名卖淫女子,与对方商量好以1200元包夜的方式进行性交易。双方约定在本市**镇**村**电子厂对面公交站旁见面,何某某到达约定地点与被害人梅某某(行政处罚)见面,见面后何某某以借出租屋过夜的理由带梅某某来到本市**镇**村**路**号旁,后何某某以借不到出租屋为由要求梅某某离开,梅某某向何某某索要200元路费,何某某不愿意,梅某某遂纠缠何某某。后何某某在梅某某向其展示手机索要路费时,趁梅某某不备抢走其手中手机(价值2516.55元)后逃跑,梅某某追赶,追过程中摔倒在地(经鉴定,损伤为轻微伤),后梅某某爬起来追上何某某并抱住何某某的小腿,何某某使用暴力甩开,并踢了梅某某一脚后逃离现场。经侦查,东莞市公安局于2019年11月5日在**镇**村**路**号**家具厂将何某某抓获归案并缴获梅某某被抢的手机,已将手机依法发还给梅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2.书证: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杨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梅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鉴定书;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8.视听资料: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纯艳

2020年32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二张)及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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