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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19〕298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21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佛山市三水区**街道**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7月1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7月29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7月22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9月2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10月21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佛山市三水区**街道**酒楼消费期间,因结账问题与酒楼员工李某某、陆某甲发生争执,被告人何某某使用茶壶砸伤被害人李某某面部,将被害人陆某甲推倒在地。期间,酒楼员工陆某乙上前制止被告人何某某过程中,被告人何某某的鼻子受伤,被告人何某某随即持酒瓶打伤被害人陆某乙。经鉴定,被害人陆某乙、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害人陆某甲的体表未检见明显损伤,被告人何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8年7月19日,被告人何某某经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陆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蔡丽

2019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三水区**街道**村**号,联系电话:1392597****;

2.全部案卷材料三册、光盘二证人名单;

3.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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