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一部刑诉〔2020〕Z477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4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货运司机,户籍所在地和住址为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镇**村**队**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0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8月17日本院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调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何某某驾驶货车行驶至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城鳌大道棋杆加油站路段往街口方向掉头时,因被对向直行的被害人刘某某驾驶的车牌为粤ADW****重型半牵引车鸣笛超车而心生不满。被告人为发泄情绪,在让人将被害人驾驶的车辆截停后,手持铁锤被害人驾驶的牵引车的前挡风玻璃、驾驶位倒后镜玻璃、驾驶位后侧面玻璃砸破,随后驾车逃离现场。经广州市从化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粤ADW****重型半牵引车被损毁的左前门玻璃、前挡风玻璃、倒车镜合计价值人民币2103元,拆装费合计人民币580元,合计人民币2683元。
案发后,被告人已向被害人作出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本案的全部证据已向被告人开示,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为发泄情绪、随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因此,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新纂
2020年8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镇**村**队**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1张;
3.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表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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