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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祁检一部刑诉〔2020〕239号

被告人何某某,绰号宏徕几,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祁东县人,住祁东县**镇**街**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12月29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0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祁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9月1日移送本院起诉,因患有****,2018年12月28日建议该局将案件撤回;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2月14日,同案人龙某某(已判刑)因前女友“欢妹子”成了刘某甲的女友而与其在网上发信息互相谩骂。龙某某纠集被告人何某某、周某乙(已判刑)、“黑子”(主体不详)等人持菜刀、匕首等工具;刘某甲(已判刑)也找到刘某乙(已判刑)等人准备钢管等工具放在祁东县原洪桥镇强盛网吧内,当日14时许,刘某甲在网上发信息告诉龙某某,并说自己在**网吧,有种你就来,龙某某、周某乙从祁东县风石堰乘车到达祁东县中心市场附近,纠集被告人何某某、黑子赶到**网吧,双方在网吧内发生械斗,造成刘某甲、刘某乙、龙某某、周某乙四人轻伤。

案发后,同案人周某乙、龙某某与刘某甲、刘某乙等人达成了刑事和解。2015年12月29日,被告人何某某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受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付某某、周某甲、唐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甲、刘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何某某及同案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与同案人一起持械聚众斗殴,致对方二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仁华

检察官助理:陈滔

2020年9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何某某现监视居住在祁东县监管医院;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3.证人名单及证据目录5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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