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随县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何某某,女,195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11952********,汉族,小学文化,现住随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0日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翌日由随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随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2月3日至20120年3月10日、2020年4月23日至2020年5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20年1月27日至2020年2月11日;2020年4月11日至2020年4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被告人何某某之子梁某甲、梁某乙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将何某某家承包的两块约3亩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村委会,后村委会将土地出让给随州市**石材有限公司用于修路。2012年5月14日,梁某甲、梁某乙、何某某领取土地补偿款6万元,同时,随州**石材有限公司承诺安排5台荔枝面机让何某某家人承包干活,期间**公司陆续兑现何某某荔枝面机的承诺。随着石材加工技术的进步,荔枝面机被淘汰,何某某承包的荔枝面机基本没有活可做,为此,何某某提出要求给予经济补偿,经镇石材企业服务中心多次协调、**石材有限公司愿意调两台红外线机让何某某家承包或者何某某家不再承包机械干活,由**公司每年给予何某某家5000元补偿,但何某某均不同意上述意见,仍然要求按原合同执行或者恢复土地原状。2013年开始何某某开始到万和镇政府、随县信访局、湖北省政府信访局反映问题。
2017年万和镇镇委、镇信访维稳专班、镇石材办、**村委会多次协调拿出多种协调意见,一是从2017年开始给予何某某家每年经济补偿1万元,二是每年按5台荔枝面与同村其他人承包荔枝面同等补偿标准计算给予补偿,三是一次性补偿何某某4万元,何某某与**石材企业签订的合同自行终止,何某某不得再要求任何补偿,四是由何某某依法起诉**石材厂,要求返还合同。何某某对上述处理意见均不同意表示无钱起诉以及无合同必然败诉为由,声称只上访不起诉,并且要求企业返还其合同。何某某听说万和镇有几个人去上访后诉求得到解决,便决定到北京去上访。
具体如下:2017年10月10日,何某某从万和镇转乘班车到北京,到北京后乘坐出租车到中南海附近,被巡逻民警发现被带到北京市西城分局府佑街派出所训诫,后随州地区接访干部将其接回后送到随县公安局,随县公安局于2017年10月11日以扰乱公共秩序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完毕后,何某某仍继续找各级政府反映,无果后决定再次到北京上访。
2018年5月13日,何某某转乘班车到北京,还没到北京重点地区便被接访干部接回。
2018年9月25日,何某某到湖北省信访局上访,湖北省信访局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答复向随县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民政府解决。
2018年12月8日,何某某转乘班车到北京, 12月10日早上乘车到中南海附近被巡逻民警发现后被带到北京市西城分局府佑街派出所训诫。随县接访人员将其送到随县公安局。随县公安局2018年12月12日以扰乱公共秩序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2019年2月26日(两会前夕),何某某担心以自己的身份到北京上访被拦截,便借用其表妹的身份证,从天河口高速口乘坐随州至北京班车,在河北磁县检查时发现何某某持有的身份证上照片与本人不符,又发现其包内有上访材料,下高速后,何某某被随县接访干部接回送到随县公安局。2019年3月15日随县公安局以冒用他人身份证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2019年9月22日(武汉军运会期间),何某某同万和镇其他几名上访者(周某某、刘某某等人)从万和乘坐客运班车到随州市,为防止被截访干部发现,何某某等人从客运站乘坐面包车到车站不远的路边,从路边乘坐上一辆随州至武汉的班车,于当晚在武昌火车站被随县接访干部发现接回。2019年9月26日,随县公安局对何某某刑事拘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随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何某某身份信息、何某某抓获经过、万和政府出具的何某某、刘某某到中南海周边非访情况说明、
万和镇人民政府出具关于接访何某某情况说明、训诫书、随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接受证据清单、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领款单及荔枝劳务费领条、湖北省信访局出具的不予受理告知书、随县万和政府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随县万和镇人民政府关于万和镇何某某反映问题的办结报告、湖北省信访局出具的不予受理告知书;2.证人黄某某、陈某某、刘某某、赵某某、张某某、梁某丙、余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为达到其无理诉求,多次在敏感时期,赴京、赴省上访,严重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旸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随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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