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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寻衅滋事)_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二部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84********,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小学文化,住汉川市**乡**村**号,无业,2003年8月5日因盗窃罪被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6000元。2020年3月27日因寻衅滋事被汉川市公安局行政拘留,4月8日被刑事拘留,5月12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酒后在汉川市**乡**村**组找其父亲何某乙索要钱财,并殴打何某乙,后到何某丙及何某丁家踢门闹事,强行找何某丙、何某丁索要钱财。

2020年3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酒后持水果刀在汉川市**乡**村**组何某丁家,向何某戊强行索要1000元,并持刀威胁何某己开车连夜送其到武汉。

2020年3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酒后持弹簧刀在汉川市**乡**村**组,任意踢打何某丙、何某丁两家大门,强行找何某丙、何某丁索要钱财,并殴打何某丙、何某乙,将何某丁家大门上玻璃损坏。经鉴定,被损坏玻璃价值2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何某乙、何某丙、何某丁、何某戊的陈述;2.证人何某庚、何某辛、何某壬的证言;3.户籍信息、扣押清单、作案工具照片、接处警记录、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4.鉴定意见;5.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无事生非,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昌琼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汉川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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