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刑诉〔2020〕652号
被告人何某某,女,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11978********,汉族,小学文化,汽车配件厂职工,户籍在湖南省衡阳市**县**乡**村**组,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园区,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9月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4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11月25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何某某于2020年7月中旬,在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将自己在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办理的本人实名注册的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卡各1张以及配套的网银U盾、密码和绑定的手机卡出售给他人用于支付结算使用。经查,2020年7月中下旬,先后有曽某某、唐某某等全国各地七十余名被害人被电信诈骗的多笔资金累计人民币100万余元转入被告人何某某的上述两个银行账户后转出,无法查询去向。
2020年9月2日,公安机关在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当地警方配合下,通过电话传唤被告人后在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夏沙路将其抓获。被告人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依法调取的被告人手机微信转账记录、何某某本人的供述,证实被告人于2020年7月中旬,将自己办理的两张银行卡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的事实。
2、公安机关依法调取的被告人涉案银行卡转账明细、全国各地被电信诈被害人报案记录,证实被告人的银行卡被他人用于电信诈骗犯罪资金支付结算,累计金额达人民币100万余元,以及其中被害人曽某某在本市静安区胶州路183号艾本酒店内被骗的事实。
3、公安机关依法制作的案发经过说明,证实被告人到案的经过。
4、公安机关依法调取的被告人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郑翼 检察官助理 傅明姝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南)。
2.案卷二册、光盘一张及补充材料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换押证》一份。
6.案犯身份卡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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