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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一部刑诉〔2021〕76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3197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西湖区**园**苑**幢**室,现住杭州市西湖区**公寓**幢**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6月,徐某甲、付某某、贾某某(均另案处理)在本市富阳区**街道**苑**幢**室以“优汇达”公司的名义,明知谢某某、万某某、陈某甲等人(均另案处理)可能为境外赌博网站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仍与谢某某等人经营的“温州东东”支付平台、万某某等人经营的“中华”支付平台、陈某甲等人所在的“广东代理”等上级平台合作,招揽下级码商刘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在拼多多、闲鱼网等商品交易平台上开设店铺并上架虚假商品,套取收款二维码等网络支付接口。码商向徐某甲等人实际控制的银行卡缴纳预付款,由徐某甲等人通过上级平台提供的银行卡支付给境外赌博网站等上游商户,同时向上游商户提供码商套取的收款二维码,使得该收款二维码得以在被上游商户用于赌资充值等服务。参赌人员通过收款二维码充值赌资后,店铺产生相应订单,码商再采用虚假发货等方式完成商品交易,将充值赌资等违法交易包装成合法的商品交易,直至充值的金额抵扣完码商缴纳的预付款。徐某甲等人以上述方式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共计非法结算资金达7 000万元左右(人民币,下同),并按照每万元140元至180元不等比例从上级平台收取提成,再以120元至160元不等的比例分配给下级码商,从中赚取差价。

其中,被告人何某某作为优汇达公司的下级码商,伙同张某某(另案处理),在拼多多、闲鱼网开设店铺“刷单”赚取提成,共计为上游平台提供资金支付结算业务153万余元,非法获利1 8 360元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交易明细、微信及支付宝交易明细、手机截图、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陆某某、熊某某、来某某、叶某某、潘某某、程某某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同案犯徐某甲、付某某、贾某某、王某甲、张某某、宋某某、操某某、万某某、顾某某、陈某乙、谢某某、吴某某、徐某乙、舒某某、刘某甲、王某乙、刘某乙、柯某某、申屠某某、郎某某、卞某某、陈某丙的供述和辩解;

4. 辨认、搜查等笔录:刑事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

5.电子数据:银行交易明细、手机数据及聊天记录、硬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俞凯

2021年1月13日

附:

1. 被告人何某某(电话1886842****)现居原住处;

2.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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