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3784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4199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道县,住东莞市**镇**路**公寓**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20年7月19日开始,被告人何某某在“眼镜”(另案处理)的雇佣下,在本市**镇**社区**路**号**公寓**房,通过管理络漫宝和路由器等设备,不断更换插入络漫宝电话卡的方式,为“眼镜”等人实施网络犯罪提供通讯服务。经侦查,经何某某使用上述设备,导致被害人李某甲、陈某某、郑某某、伍某某、李某乙、温某某、秦某某共被诈骗44万余元。
2020年7月28日17时许,侦查人员在上述房间将何某某抓获,当场缴获络漫宝卡盒、路由器、手机SIM卡等作案工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络漫宝卡盒等;2. 书证:到案经过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无视国法,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通讯服务技术支持,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旋
2020年11月27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光盘三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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