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何某某开设赌场、非法采矿案)(公开版)_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21199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铜陵市义安区********。曾因犯寻衅滋事罪2018年9月26日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非法采矿罪,2019年11月2日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5日由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21日经铜陵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20年3月2日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个月。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侦查终结,2020年4月29日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开设赌场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案于2020年5月29日依法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 2020年6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7月9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2020年8月9日再次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采矿罪

2019年11月2日凌晨1时许,在长江铜陵段234红浮附近水域,被告人何某某在孙某某(另案处理)的“三无”采砂船上。该船只在向王某某(另案处理)的湾沚**号运输船非法打砂结束后,被铜陵市义安区长江采砂管理办公室执法人员查获,被告人何某某被现场抓获。

经查,被告人何某某系该采砂船上的铜陵“带泵人”,负责联系买家、测量吨位、收取钱款等。

经铜陵市义安区长江采砂管理办公室安排过磅,现场查获的江砂净重为1372.7吨。经铜陵市义安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吨位江砂于价格认定基准日的认定价值为人民币112561元,单位价格82元/吨。

二、开设赌场罪

2015年期间,被告人何某某在高某某(另案处理)开设的赌场内帮忙打杂,并参与赌场抽水。2015年期间,该赌场组织赌博约45场次,每场参赌人员10-20人不等,每场抽头渔利2000元以上,违法所得累计9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铜陵市义安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丁某某、孙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主持制作的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为谋取利益,积极、主动参与到盗采江砂的犯罪活动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何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为他人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非法采矿罪中,被告人何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在开设赌场罪中,被告人何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  帆

2020年821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铜陵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4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