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刑诉〔2020〕315号
被告人何某甲(曾用名何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8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乡**街**组,现住地安顺市开发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开设赌场案,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份,被告人何某甲在安顺市开发区通过手机软件“开心好友棋牌”及“棋牌”APP开设网络赌场,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查,何某甲邀约赌客支尤军、安某某等人在该平台上进行赌博,开设赌场期间,何某甲通过连续邀约赌客参与赌博,为赌客提供上分、下分服务并从中参与利润分成。
2020年5月19日20时许,公安机关在安顺市烈士墓路口将被告人何某甲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搜查笔录及扣押决定书、提取笔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支尤军、安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为网络赌博活动提供服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邓念宗子
检察官助理 黄蓉芳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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