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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兵五垦检刑检刑诉〔2021〕1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8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10823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住河南省武陟******街西北片**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3日被五家渠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家渠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7月至2016年12月期间,被告人何某某、徐某某(另案处理)、马某某(另案处理)、裴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五家渠市丽润北侧平房,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具有上分、退分功能的赌博机经营“小平房”动漫城(又名红房子动漫城)。动漫城提供的赌博机有:3台“捕鱼”机,1台“单双”机,1组“老虎”机,1组“缺一门”,共计48个操作单元,供他人参与赌博。被告人何某某参与动漫城日常经营管理,并占股2.5%,何某某从中获2万元分红。

2.2017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何某某、徐某某(另案处理)、裴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军户农场,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具有上分、退分功能的赌博机经营动漫城。动漫城内提供的赌博机有:3台“捕鱼”机;1台“单双”机,1组“狮子”机,上述赌博机共计有40个操作单元,供他人参与赌博。其中,何某某占股10%,何某某负责动漫城日常经营管理,何某某未从中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取保候审保证书、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到案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马某某、夏某某、余某某、彭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现场勘验、检查记录及刑事技术照片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等人用赌博机开设的赌场中受雇参与赌场经营管理,领取高额固定工资并参股获取分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晋媛

2021年1月5日

                                      

附件:

1. 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五家渠**宾馆**房间,联系电话:1567086****;

2. 案卷材料3册和光盘1张;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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