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1〕14号
被告人何某某,女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7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为: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镇**社区居委会**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7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由新邵县公安局执行。无前科。
本案由新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至2019年12月份,被告人何某某在“闲聊” APP内建立了一个名为“阿格娱乐群”的聊天群,通过闲聊群组织胡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等一百九十余人在网络APP“天天2棋牌”上进行赌博。何某某在“天天2棋牌”APP内建立了一个倶乐部,其在俱乐部内分别开设两毛、三毛、五毛、一块底注的字牌“剥皮”,五毛、一块底注的“跑得快”,五毛、一块、两块底注的麻将,两分、三分、五分底注的“四喜”供参赌人员进行赌博,每局牌局时间5-10分钟,每局输赢少则二、三十元,多则一、两百元,牌局结束后,何某某从中收取房费获利,何某某共通过收取房费获利148100人民币。
2020年5月7日,何某某主动上交非法获利148100元至公安机关。
2020年5月6日,民警将被告人何某某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清单、追缴决定书及发票、行政处罚决定书、闲聊群成员信息、红包信息等书证;
2.证人刘某丙、刘某乙、刘某甲、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利用网络赌博APP组织他人赌博,并从中抽水获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 黎
(院印)
2021年1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1*****8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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