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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阴检公诉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24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湖南省湘阴县人,户籍所在地湘阴县**乡**村**组,现住湘阴县文星镇**园**栋**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湘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5月23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1日本院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3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20年1月7日至2月7日、2020年3月20日至4月20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期间,被告人何某某伙同周某某(已判决)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位于湘阴县文星镇**大道**小区的一车库内开设电子“捕鱼机”赌博场所,该赌博场所内有两台“捕鱼机”赌博机,共14个机位供他人参与赌博。 

2019年3月27日,被告人何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同案人周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系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何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鸣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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