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刑诉〔2021〕160号
被告人何某某,女,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8197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宝山区**村**号**室。2020年11月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并于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始,被告人何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哈灵麻将”APP上开设ID为1**9的亲友圈,后组织李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沈某某等多名参赌人员通过“哈灵麻将”APP进行赌博活动,通过抽取台费非法获利达人民币28,000余元。经审查,自2020年4月2日至2020年9月23日,涉案赌资达人民币586,730元。
2020年11月5日,被告人何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李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沈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参与赌博的事实。
2.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涉案移动电话的扣押情况。
3.相关微信账单明细,证实部分赌客的参赌情况及赌资来往情况。
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相关数据光盘、工作情况,证实涉案对战记录及游戏分数情况。
5.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涉案参赌人员均已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6.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7.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到案经过、户籍资料,证实本案的案发情况及被告人何某某的到案经过、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何某某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顾丹婷
检察官助理吴琰琰
2021年1月7日
附件: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番号:3**/20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值班律师/辩护人意见函》
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移动电话一部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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