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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开设赌场案)_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527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41995********,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道县,住道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至2017年4月间,被告人何某某接受伏某某(东海县人,已判决)委托,通过QQ红包赌博群组织他人以抢红包中雷的方式进行赌博,其以免死号参与抢包进行抽头,并发放逃包赔偿、幸运数字奖励红包、福利红包等,期间累计抽头渔利50000余元,何某某获利9000元。

被告人何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退缴赃款人民币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及照片、发破案、到案经过、东海县人民法院(2018)苏0722刑初674号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李某某、张某某证言;

3.被告人何某某及同案人伏某某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利用移动通讯聊天软件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何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何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9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瑶权

2020年11月5日

附: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15711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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