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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开设赌场案)_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一部刑诉〔2020〕Z343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4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崇州市,住崇州市**镇**村**组。2019年11月1日因参与赌博被崇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4日,并处罚款500元。2019年11月1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崇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9日经崇州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当日被崇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崇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10月,被告人何某某从事“众乐”、“多多游戏”、“扑克之王”等网络赌博游戏的代理推广工作,将上述游戏的APP链接发送给三十余位网友下载注册进行网络赌博,上述赌博网站按照其所推荐的赌客投注额进行返点。经核实,被告人何某某在代理的三款赌博网站中总计获利10046.17元。公安机关扣押作案使用苹果X手机一部。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退出上述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推广并返点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崇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勇

检察官助理:冯海英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及起诉书等诉讼文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5.扣押在案的苹果手机等作案工具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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