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蓬检一部刑诉〔2021〕Z1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四川蓬溪县人,公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家住遂宁市蓬溪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蓬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蓬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何某某使用自己身份信息注册的“闲聊”APP账号建立聊天群“,”(群ID:9000164****)并作为群管理员,通过一个拉一个进群的方式招揽600余人,后又将群内部分人员加入"熊猫麻将"APP中,群内人员在"熊猫麻将"APP上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每局结束后,参赌人员在“闲聊”APP群内以发红包的方式按输赢结账,被告人何某某作为群管理员向每局参赌人员中的“赢家”收取3元的房间费、茶费共计人民币279696元。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在公安机关主动退赃人民币5万元,审查起诉阶段主动退赃人民币4万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卷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闲聊”APP群进行控制管理,组织群内人员通过“熊猫麻将”APP实施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何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兰芳
2021年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所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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