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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开设赌场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900197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东莞市**镇***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从2017年7月至2018年4月17日期间,杨某某、伦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在东莞市中堂镇、望牛墩镇、洪梅镇、广州市增城区等地开设流动赌场吸引人员前来以扑克牌赌“三公”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伦某乙、冯某某、吴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受雇为该赌场望风打杂,领取每日300元至400元的报酬。被告人何某某在该赌场内多次向赌客放高利贷。2018年4月17日18时许,公安机关在东莞市***镇***村将正在营业的该赌场查获,抓获杨某某等人以及其他在场的人员二十多名,缴获赌桌、扑克牌、对讲机等作案工具以及现金11万多元。2019年8月22日何某某在东莞市***区**号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材料,抓获经过等书证,赌博工具等物证,明某某等证人的证言,同案人杨某某等人的供述,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无视国法,与他人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展雯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十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送涉案款物清单一份。

4、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5、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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