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292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026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湖南省汝城县**乡**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10月1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6月26日起,被告人何某某与同案人朱某某(另案起诉),在本市黄埔区**街**中心**楼**房内,纠集多名员工,通过购买陌生微信群的方式,添加陌生人为微信好友后拉入事先建立的赌博微信群内,并由专门人员向赌客传授包括下载使用“腾飞娱乐”赌博软件在内的赌博方法,招引赌客在该网站上参与赌博。被告人何某某则与同案人朱某某一同以50%的比例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
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何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何某某和同案人朱某某的供述;2.证人宋某某的证言;3.辨认笔录;4.勘验、检查材料和现场照片;5.视听资料;6.刑事立破案材料和抓获经过;7.户籍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为赌博网站代理并参与利润分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吴然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共4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证据开示表》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视听资料:光碟3张,随案移送。
6.依法扣押的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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