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229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2231978********,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群众,户籍所在地天津市静海县,住天津市静海县**镇**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大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大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8年4月至11月,被告人何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手机上下载“天地人和”赌博软件,通过上级开通权限担任代理并先后购买20490元的“金豆”,创建赌博虚拟房间,在该房间中组织庞某某、赵某某等人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为参赌人员充钱上分、下分退钱,并在每局结束后以房间费的名义向参赌人员收取费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庞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3、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4、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数据,组建微信群,组织、管理群员进入其开设的网络虚拟房间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陈万栋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天津市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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