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何某甲,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镇**村**组,现住福州市长乐区**街道**花园**栋**室。因赌博于2019年9月5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5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其它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日至9月3日,被告人何某甲受林某某(另案处理)雇佣,组建微信群“俱乐部青花瓷联盟”,由“拉手”拉赌客入群,通过下载“上品游戏四人斗地主”“爱棋乐”软件组织赌博,抽取每局30元或者60元渔利。何某甲负责为赌场记账和赌资结算,赚取日工资200元或者300元。上述期间,该赌场共抽水人民币45411元,其中,何某甲非法获利人民币7000元。
2019年9月4日,公安机关在福州市长乐区**街道**花园**栋**室抓获被告人何某甲。2020年11月18日,何某甲退出非法获利人民币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到案经过报告、微信截图、账本复印件、记账详情、退赃材料等;
2.证人雍某某、何某乙、陈某某、林某某证言;
3.被告人何某甲供述与辩解;
4.辨认、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受雇佣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非法获利人民币70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何某甲已主动退赃,可以酌定从宽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何某甲在有期徒刑七至八个月幅度内量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远翔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福州市长乐区吴航街道西滨花园15栋102室。
2.案卷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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